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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糾紛 擔保人 缺席仲裁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06W
股權轉讓糾紛 擔保人 缺席仲裁
債權轉讓是否必須通知擔保人

通常情況下,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可以將合同債務轉讓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從屬於主債務的從債務,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時對債權人違約金的支付、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的賠償金的支付等,一併移轉於債務受讓人。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換言之,債務按人允許債務人將債務移轉給第三人,如果欲使保證人繼承承擔保證責任,就必須取得保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