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刑訴》 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一項: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所以,如果你是一審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否則經過10日開始判決開始執行.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刑事抗訴申請期限問題為你解答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