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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還能申請第二次工傷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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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還能申請第二次工傷鑑定嗎
第二次申請工傷鑑定
 申請勞動能力再次鑑定,不需要再次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衞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再次鑑定的依然是同次工傷,申請再次鑑定無需再次申請工傷認定,但應當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次鑑定結論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四、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