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至於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