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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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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
如何認定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
1、 罪體主體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體是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行為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在上述工作中徇私舞弊,是指對不應發售發票的,予以發售;對不應抵扣或者應少抵扣税款的,擅自抵扣或者多抵扣,對不應出口退税或者應少出口退税的,違法予以退税或者多退税。
2、罪責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3、罪量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裏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税的給予退税,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税款、給予出口退税,致使國家税款損失累計十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款損失累計不滿十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現實生活當中,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處理相關税務過程當中,必須要嚴格的遵守法律的規範,如果徇私舞弊擅自的發售違法的票據。很有可能損害到我們國家的税務管理秩序,所以對此需要進行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