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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盤水徵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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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盤水徵地補償標準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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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六盤水徵地補償標準

具體的補償標準由當地的政府結合當地經濟水平、土地性質等因素制定,但不得低於以下標準:
法律規定,國家徵用土地,應該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