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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以後又發現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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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以後又發現新的犯罪
發現犯人有新的犯罪怎麼處理

移交犯罪地的司法機關處理,然後數罪併罰。

留所服刑就是指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餘罪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刑罰時,不再送交監獄而由看守所代為監管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

我國,目前承擔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犯人的勞改機關有五種:

(1)監獄。即實行最嚴格管理,關押改造不宜從事監外活動的重大刑事犯的勞改場所。

(2)勞動改造管教隊。簡稱勞改隊。即監管適宜在監外勞動的刑事犯的勞改場所。主要收押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屬於監獄收押範圍的罪犯。

(3)少年犯管教所。即監管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少年罪犯的勞改場所。

(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羈押未決犯的場所。但它亦可監管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勞動改造管教隊執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屬勞改機關之一。

(5)拘役所。即監管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勞改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