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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審理期限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94W
離婚案件審理期限
離婚案件的審理有沒有個期限?
我的同學因雙方感情破裂,相互都同意離婚。但雙方就一些財產,債務和孩子撫養的問題分歧嚴重。已經申訴致法院,開過一次庭,宣佈調解無效。自那一次之後,已歷時4個多月,遲遲不見宣判。請問,這麼他時間不見宣判也沒有任何的通知,天天去問他只説“還沒研究”,我不能就這樣他時間的耗下去,請問關於這個法侓上有沒有一個期限?第135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0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