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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院預算經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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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院預算經費申請
關於執收執罰單位經費預算的核定

(一)各級收執罰單位應於每年第四季度根據財政部門的部署,編報下年度經費預算。經費預算經主管部門彙總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准後執行。


(二)各級財政部門核定執收執罰單位經費預算的基本原則和依據是:第一、對定員定額執行統一的標準;第二,在上年度預算實際執行結果的基礎上考慮本年度收支變化因素,儘可能保證其正常經費供給的合理增長;第三、對於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特殊需要,財政部門在核定預算時應給以必要的傾斜。


(三)對執收執罰單位,要根據實行收支“兩條線”後單位經費來源變化情況和財政核定的支出基數,重新確認單位的預算管理形式。對於過去沒有財政撥款,完全靠收費解決其支出的單位,財政部門應參考同類單位的標準確定其正常經費定額,對於代收行政性收費的事業單位或其他有正常經費來源的單位,財政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撥補代收手續費或收費工本費,並要制定費用撥補標準和管理辦法。


(四)為了保證執收執罰單位的經費隨着業務發展相應有所增長,各級財政部門對收納的行政件收費和罰沒收入單設科目核算,用作安排執收執罰單位經費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支出的資金來源。預算安排可根據不同部門辦案的實際需要,採用以下不同辦法:


1、為了保證公檢法部門正常辦案需要,對公檢法部門正常的人均公用經費,要按照高於當地一般行政機關一倍以上的標準來安排,對於特大案件和重大裝備所需經費,可向財政部門專題申報,適當解決。以上經費可用公檢法部門上交的罰沒收入安排,但不得與部門上交的罰沒收入直接掛鈎。對公檢法部門上交的行政性收費收入,財政部門應首先用於解決單位完成執法任務所必須的支出,剩餘部分全部用於對公檢法部門的辦案經費補助,但安排數額不得與部門上交收入掛鈎。


2、對其他執收執罰部門上交的行政性收費,原則上應用於安排各部門執法所需的經費預算。但安排數額不得與部門上交收入掛鈎;部門收取上交的罰沒收入也應安排一部分用於部門的辦案經費補助,具體預算安排,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公檢法部門和其他執收執罰部門經費預算的安排,省級財政部門可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上述規定因地制宜制定具體的規定。


(五)對特殊貧困地區,上級財政部門應適當給予專項補助,以保證貧困地區執法部門所必須的經費供給。對省內各縣之間可能出現的經費不平衡,省級財政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進行必要的調劑。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六)按上述辦法安排執收執罰部門辦案經費後,各執收執罰單位在辦案中不得再用攤派、集資、報銷等手段向發案單位轉嫁辦案所需的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