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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曠工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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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曠工的情形包括
視為曠工的情形包括
視為曠工的情形如下: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
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