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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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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法律適用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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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遺囑繼承法律適用

我國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

  (1)我國現行法律在涉外繼承法律適用問題上採取分割制,即不動產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對於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3條規定:“涉外繼承,遺產為動產的,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適用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在國家的法律。”而《民法通則》第149條規定得更加明白:被繼承人住所地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即對被繼承人的住所地從時間上作了限定。

  (2)國際條約優先。在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上,如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對涉外繼承問題作了規定,那麼,在處理與締約國有關的涉外繼承案件時,應該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繼承法》第36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3)在涉外繼承方面,我國法律以被繼承人的住所地法作為屬人法,而不採用一些國家所主張的以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即國籍國法)為屬人法。這樣既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被繼承人瞭解法定繼承的相關法律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