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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拒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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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拒絕執行
檢察院批捕拒絕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