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法律顧問 > 法律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25W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於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並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儘量不佔用或者少佔用耕地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並組織受災羣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