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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權利 | 假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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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間 政治權利
未判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期間有政治權利嗎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刑法》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而緩刑意味着沒有執行法院所判處的徒刑,而是給予一個考驗期,如果考驗期滿沒有再觸犯刑律,經法院判決,可以解除徒刑。所以被判刑但沒有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就意味着他可以繼續享受公民的權利。相反,被判刑後執行刑罰或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就不再享受公民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如何適用於緩刑?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附加刑,緩刑是我國刑法中的一項刑罰制度。依我國現行刑法,剝奪政治權利與緩刑是沒有關係的。


所以,剝奪政治權利不能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