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21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