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繼父與繼子是沒有撫養義務的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是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離婚後另一方帶子女再婚後形成的。我國婚姻法將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分成兩類:
(1)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是法律擬製直系血親關係;
(2)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是直系姻親關係。
我國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