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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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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是什麼
承包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是什麼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承包合同的糾紛管轄地怎麼確定
一、以前的法律關於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確定: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的,人民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籤合同內容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訟的,人民應當依法受理,並可通知承包方作為
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三條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
二、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新規定的關於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的規定: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
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