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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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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有哪些情形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不定期租賃合同有哪些情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不定期租賃合同有哪些情形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