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特種車輛的特殊性分析,案涉車輛為混凝土泵車,不同於普通的機動車輛,其在道路上行駛時間短、速度慢,發生事故的概率較普通車輛低,混凝土作業是其營業常態,且現實生活中發生事故也多是在作業過程中,如將作業過程中導致他人產生的損失排除在交強險賠償範圍之外,則會導致投保人投保交強險的目的無法實現,這與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是不符的。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並未特別説明該條例不適用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他人損害的情形,同時保險合同中也並未明確約定案涉車輛在作業時導致他人損害不予賠償。
4.保監會2008年12月5日對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關於《關於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覆函》(保監廳(2008)345號)中明確回覆:“特種車輛交強險賠償範圍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於起重的特種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參照適用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