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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複議向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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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複議向誰申請
行政複議税收兩級向誰申請税務行政複議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對經重大税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行政複議税收兩級審理委員會所在税務機關為被申請人。對照來看,本案中的被申請人應該是A縣地税局。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對各級地方税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税務局或者該税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依此規定,本案的行政複議機關應該是B市地税局或者A縣政府。 綜上所述,《重大税務案件審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只是對文書製作主體作出了修改,可以理解為由稽查局代表所屬税務局作出處理決定,並不改變“重大税務案件”的實質屬性。因此,稽查局在製作相關文書時,一定要準確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複議機關的名稱,不能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