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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繳納社保規定試用期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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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繳納社保規定試用期社保
勞動法試用期社保規定是什麼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