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其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被許可人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需交材料:
1、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原件(或加蓋公章的複印件)2份;
2、《商標註冊證》複印件、許可與被許可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各2份;
3、《商標代理委託書》(單位需加蓋公章)2份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