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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 施工合同備案人員可以變更嗎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25W
施工合同備案人員可以變更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施工合同備案人員可以變更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施工合同備案人員可以變更。但備案人員的變更需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後才能變更,並將變更的合同或補充合同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目前已取消了建設合同的備案制度,所以只需書面告知即可。
法律依據: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範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託工程招標代理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代理委託合同。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資料,不再重複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