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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具體內容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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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具體內容有什麼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具體內容有什麼
1.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委託人應當向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提供完整準確的危險貨物名稱、聯合國編號、危險性分類、包裝、數量、應急措施等資料。作業委託人不得在委託作業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
2.對涉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開拆查驗,港口經營人應當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查驗情況相互通報,避免重複開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