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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違規轉包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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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違規轉包的法律規定
按照法律規定,無效合同轉包要注意什麼內容啊?
轉包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無效。因轉包實際獲得的“價差(即所謂的管理費)”系“非法所得”,應予沒收;未實際獲得的“價差”這一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四方(實際施工人)作為轉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無效合同取費。 在固定價的情況,實際施工人可以按無效合同完全取費,“轉包管理費”第四方無權獲得。在定額價的情況,實際施工人只能按實際資質、實際完工工程量取費,“轉包管理費”第四方亦無權獲得。 以上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四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以上是對無效合同轉包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