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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自偵案件批捕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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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自偵案件批捕是怎麼規定的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批捕是怎麼規定的
1、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也簡稱為自偵案件,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由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檢察院在自偵的過程中,如果需要逮捕人犯時,先由負責案件偵查的業務部門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見和理由,然後轉由負責審查批捕的業務部門進行審查。
2、審查批捕部門指定專人對案件進行審查後,經集體討論,提出是否逮捕或者退回補充偵查的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決定逮捕通知書》,經檢察長簽發後,加蓋公章,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必要時,檢察院可以派員協助執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