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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判決書可以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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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判決書可以挽救
判決書下來拘役處罰金的含義
1、《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2、《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3、拘役屬於主刑的一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採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於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罰金是附加刑的一種,是刑法針對貪污犯罪、單位犯罪、輕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種類犯罪而設置的強制犯罪分子繳納一定數額財產的刑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