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行政處罰這樣的一種措施較為輕微的,就是進行一定的罰款,而比較嚴重的話,可能已經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也就是行政拘留,但無論是哪一種類型的處罰方式的話,遇到一些特殊情況都有可能暫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