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濟糾紛,發生在內部,雙方同屬某一級分行的,可以報請該分行處理;雙方屬不同一級分行的,應先由糾紛各方所屬的一級分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有關一級分行向總行提出處理申請。對因違法違規經營造成的經濟糾紛,由稽核和監察部門參加一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