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提起訴訟,追討債款。
2、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3、 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4、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的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行動建議:
1、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
2、債權人一定要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
3、可以直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債務人還款,也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債務人失蹤,以此向其財產保管人要求支付債款。
4、判決生效後,債務人拒不還款的,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其名下的房屋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