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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瑣罪拘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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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瑣罪拘留多久
強制猥瑣罪拘留多久
一般猥褻罪拘留最多三十七天。
    犯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分子,依據刑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此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罰。
    強制猥褻的界定認定條件為:
    1、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2、主觀方面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徵。
    3、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猥褻罪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