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於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的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構成。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2、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單位類別、人員結構、崗位設置、事業發展、經費來源等因素,按照分類管理辦法,每年定期核定本級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並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逐步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總量管理辦法
3、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單位主管部門核定所屬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並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第四,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後,原則上當年不作調整。確因機構、人員和工作任務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須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