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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委託代理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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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委託代理分類
民事訴訟代理人分類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代理人分為兩類: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前者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的人;後者是指根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中,針對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而有監護資格的人又協商不成的情況,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由於人民法院是從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或有監護職責的組織中指定訴訟代理人,因此該被指定的訴訟代理人,仍然屬於法定代理人。


(二)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權隨監護權的產生而產生,隨監護權的消滅而消滅。


法定代理權為全權代理


(三)委託代理人


1、委託代理人的範圍:(意見第68條)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2、委託代理人的權限:授權委託書中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意見第69條)


3、委託代理人後,本人可以不出庭,但離婚案件除外。委託了代理人的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外,仍應當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訴法第6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