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
遺產繼承公證材料必須含有如下: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户口簿、
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託公證書及委託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註銷户口證明; 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5.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如系第二順序法定繼承,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 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 7.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