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法律顧問 > 法律

不安抗辯權與合同解除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17W
不安抗辯權與合同解除
不安抗辯權與合同解除是怎麼規定的喃?
 (1)一方有先為給付的義務。不安抗辯權僅適用於給付有先後順序的雙務合同,若無先後順序的,當事人則可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説先履行抗辯權是專為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設的,那麼不安抗辯權是法律專為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設的,只有負有先行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才能行使該項抗辯權。   (2)有難為給付之狀況。不安抗辯權的功能是為確保對待給付之公平交易,故其成立須有難為預期給付之狀況。《合同法》第68條列舉了四種難為給付的狀況,即在履行期屆至時,當事人有下列四種狀況之一的,相對人即可行使不安抗辯權;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行為的;喪失商業信譽的;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況的。   (3)他方未提供擔保。於上述情形,若他方之債務有擔保或雖無擔保但他方提出同時履行的,當事人之預期債權井無預料不到的危害,故不安抗辯權不成立。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須經當事人主張始生效力,而非當然發生效力。   其行使的方法是:(1)提供相對人發生有難為給付之狀況的確切證據,證明相對人有經營狀況惡化或抽逃財產等事實;這個舉證責任主要是為相對人提起訴訟準備的,因為無訴訟不存在舉證問題。若提起訴訟,而不能舉證的,就要承擔不履行債務的責任。(2)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若中止先行給付,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這就是不安抗辯權與合同解除的規定。 合同解除,是消滅有效合同之效力的法律行為,有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之分。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使合同效力溯及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消滅有效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雙方解除,是以解除合同消滅原有合同的效力,與單方解除不同,單方解除合同的根據來自法定或事先約定的原因,合同效力之消滅完全是基於解除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故解除權屬於形成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