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登記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1、司法鑑定人一年以上未從事鑑定活動並申請終止司法鑑定活動的;
2、所在司法鑑定機構註銷或者被撤銷的;
3、《司法鑑定人執業證》使用期限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