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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又在一起的財產怎麼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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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又在一起的財產怎麼分隔
不正當競爭糾紛的管轄權
第十八條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所作的解釋,即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考慮到隨着經濟科技的發展,不正當競爭案件可能會增加,為了減輕相關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壓力,同時也方便當事人訴訟,該條第二款規定,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反不正當競爭糾紛的管轄權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第一審案件,但已經批准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受理。當然,對於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其他不正當競爭案件,應參照上述級別管轄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