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