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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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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認證
如何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條例》的第一條即明確了工傷保險待遇的領取者為:“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即職工為實際賠償的受益者。


《條例》的制定對企業的利益是”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即如無工傷保險,工傷待遇是由企業支付的。


大多數的工傷保險待遇,是由企業相關的工作人員代工傷職工領取,並應及時發放給工傷職工。


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企業要進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 30 日後才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的。從工傷事故發生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的工傷待遇由企業承擔。職工因工傷亡,在市醫務勞動鑑定機構作出鑑定結論後六十個工作日內,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待遇手續。


辦理手續時請提供以下資料:


1 、《社會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兩份;


2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廣州市職工工傷確認表》原件及複印件;


3 、《廣州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原件及複印件;


4 、非本市、縣(市)城鎮户口的職工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5 、交通事故傷亡的,提供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賠償調解書》;


6 、死亡失蹤的


( 1 )提供死亡證明及殯葬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 2 )失蹤者重新出現,提供單位證明;


( 3 )失蹤後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後失蹤者重新出現,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提供法院《裁決書》。


7 、有供養直系親屬的


( 1 )提供勞保關係卡或有供養關係的證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張;


( 2 )提供死者和供養人的《户口簿》及複印件,當地派出所證明。


生存認證:


1-4 級傷殘職工,供養遺屬每年 6 月和 12 月都必須進行生存認證,提供本人身份證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到社保經辦機構,沒按時提交證明的,將會停發待遇。辦理首次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


(一)辦理依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號令)。


(二)辦理條件


1、工傷人員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


2、單位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


3、工傷人員事故發生月已參加本市城鎮(或小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辦理憑證


1、工傷認定結論書;


2、工傷醫療費用憑證:


(1)門、急診治療工傷的須攜帶醫療費原始收據、門急診病歷原件及複印件;


(2)急診住院治療工傷的須攜帶醫療費原始收據、住院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出院小結和相關的病史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3)現金就醫的還須提供由本市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出具的《醫療費零星報銷結算單》或《醫療費用核定憑證》。


3、勞動能力鑑定費支付憑證;


4、工傷人員需配置輔助器具的,提供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出具的輔助器具配置確認意見書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付款憑證;


5、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協保人員,須提供勞動手冊


以及與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簽定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務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6、工傷人員的身份證、本人“實名制”銀行結算帳户原件及複印件;(工商銀行、上海銀行、浦發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


7、委託他人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的,須提供委託人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8、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一式二份,其中個人申請的須經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蓋章;


9、其他相關材料。


受理部門及時間


工傷人員或被委託者可在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次月,於每月5―26日到就近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結算崗位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辦理期限為三十天。


受理結果


審核通過:打印《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二份,申領人核對並簽字後,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一份交申領人,一份留存。


審核不通過:承辦人應當場告知申領者不予受理的理由(條件不符明確告知,材料不齊要求補齊),同時退還申報的材料,並打印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交申領人,待材料補齊後,重新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員工發生工傷時如何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的發生有時候並不是我們自己可以控制的,所以國家針對這樣的情況也對於用人單位關於員工工傷的問題作出了規定,員工在單位發生工傷,如果單位有幫忙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由工傷基金會承擔工傷賠償,否則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