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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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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是誰
請求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是誰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上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上,考慮到用人單位一般掌握管理勞動者是否加班、具體的加班時間以及加班時間的長短等證據,因此,用人單位承擔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
【相關延伸】
問:請求加班工資的時效是多久?
答:一般是一年。加班工資屬於“勞動報酬”,適用特殊仲裁時效,勞動者在職期間或勞動關係終止後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的請求都是符合仲裁時效規定的。在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一年之後,勞動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資主張的,才受到仲裁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