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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中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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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中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中傷殘評定與傷情鑑定的區別
一、確定的時間不同。
二、目的不同。
三、標準依據不同。
四、使用目的不同。
五、等級劃分不同。
傷殘評定根據對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影響的程度劃分為I級(1級)至某級(10級),傷情鑑定則根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劃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