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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網絡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

欄目: 民商法類 / 發佈於: / 人氣:2.29W

文化部關於網絡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

文化部關於網絡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提高我國網絡音樂原創水平,加強網絡音樂管理,規範網絡音樂進口,促進網絡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以下簡稱《決定》)和文化部《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27號,根據文化部令第32號修訂,以下簡稱《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6-11-20

實施時間:2006-11-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我國網絡音樂市場的現狀和發展目標

(一)近年來,我國網絡音樂市場發展迅速,音樂產品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各種有線或者無線方式的傳播,形成了數字化的音樂產品製作、傳播和消費模式,促進了我國網絡文化產業的發展,豐富了人民羣眾的文化娛樂生活。

(二)我國網絡音樂市場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視的問題,部分網絡音樂產品格調不高,侵權盜版、非法鏈接、非法上載和下載等侵犯知識產權、破壞市場秩序的問題突出,一些單位擅自傳播未經審查的進口網絡音樂產品,甚至在少數網絡音樂作品中出現了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影響社會穩定的內容,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我國網絡音樂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網絡音樂市場的發展目標是:鼓勵扶持民族原創、健康向上的網絡音樂產品的創作和傳播,拓展民族網絡文化的發展空間。規範網絡音樂市場秩序,保護知識產權,完善監管體系,增強網絡音樂企業競爭能力,努力打造一批具有中國風格和國際影響的民族原創網絡音樂品牌。

二、支持網絡音樂產業健康發展

(四)堅持正確價值取向,扶持原創網絡音樂發展。要按照《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和《二○○六至二○二○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的要求,加快推進富有民族風格和時代特點的優秀音樂產品的數字化、網絡化,鼓勵扶持國內網絡服務提供商、網絡運營商、音樂內容提供商創作、推廣和傳播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羣眾,體現民族精神,反映時代特點的原創網絡音樂產品。

(五)推動技術和內容融合,培育網絡音樂市場。注重利用數字技術和網絡技術改造提升傳統音樂產業。建立優秀原創網絡音樂產品評選、獎勵和推廣機制,提升網絡音樂製作質量和水平。獎勵思想性強、藝術性高、音樂內容和網絡技術完美結合的原創網絡音樂產品。

(六)增強網絡音樂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支持中小網絡音樂企業發展。鼓勵和支持數字技術、網絡技術以及硬件企業投資、兼併、收購文化內容經營企業,形成以資本為紐帶、技術為支撐、內容為核心的網絡文化企業集團。扶持一批創新能力強、經營信譽好、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網絡音樂企業。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政府積極推動,產學研相結合的國家網絡文化創新體系,努力把我國的音樂資源和市場優勢轉化為企業競爭優勢和產業優勢。

三、規範網絡音樂市場秩序

(七)根據互聯網覆蓋面廣、傳播速度快、企業主體跨區域經營等特點,探索網絡音樂市場監管的新模式,創新文化市場監管新思路。整合執法資源,增強協作意識,提高辦案效率,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的協查制度,努力建設健康、繁榮、規範、有序的網絡音樂市場。

(八)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內容監管。申請設立從事網絡音樂經營活動的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應符合《規定》要求。從事網絡音樂產品經營活動,須取得文化部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禁止設立外商投資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

(九)實施網絡音樂產品的內容審查制度。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傳播的網絡音樂產品,必須經文化部批准進口或備案。進口網絡音樂產品,必須經文化部內容審查後,方可投入運營。已經文化部內容審查的進口音樂製品通過網絡傳播的,需由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依法辦理手續。(相關要求參見附件)從事網絡音樂進口業務,必須由文化部批准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對擅自傳播進口網絡音樂產品的,由文化部門依法查處,並提請通信管理部門對相關網站依法予以處理。擬專門通過網絡傳播的國產音樂產品,應報送文化部備案。

(十)建設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環境。及時合理協調音樂內容提供商、網絡服務提供商和消費者的關係,反對不正當競爭和行業壟斷,打造多方共贏的合作機制和產業鏈,構建公開、公平、公正的良好市場環境。網絡音樂企業對不以贏利和商業營銷為目的的網民自行模仿、編創和表演的音樂產品要加強審查。要倡導網絡文明,強化網絡道德約束,建立和完善網絡行為規範,積極引導廣大羣眾的網絡音樂創作,自覺抵禦不良內容的侵蝕,擯棄網絡音樂產品的低俗之風,建設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

(十一)加大執法力度,規範網絡音樂市場。對未經文化部許可,擅自從事網絡音樂等網絡文化經營活動的,要依法取締。傳播含有違法違規內容的,應依照《規定》第二十四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文化行政部門要積極聯合有關部門共同打擊侵權盜版音樂的違法行為。凡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或者經營違法違規內容的網站,要依照《規定》予以嚴厲查處,社會各界可以撥打12318舉報電話舉報。對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音樂作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據《刑法》予以處罰。

(十二)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積極促進網絡音樂產業鏈相關環節的融合與溝通,創新經營模式、商務模式和營銷推廣模式,避免同質競爭和同行業惡性競爭,努力造就良性互動、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網絡音樂市場。積極發揮守法經營、信譽良好的網絡音樂企業的示範作用。建立健全行業協會組織,加強行業自律、行業監督和行業服務。

附件:2.網絡音樂產品內容審查程序及申報材料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網絡音樂產品內容審查程序及申報材料

一、已經文化部內容審查(含正式出版發行)的進口音像製品需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由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進口網絡音樂產品報審表;

2、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書副本或複印件、產品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本)草案,原始版權證明書;

3、文化部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

4、申請單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5、申請單位的網址、IP地址、音樂產品登錄賬號及相應密碼;

6、內容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收到申請後,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運營;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二、除本附件第一條外,需進口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網絡音樂產品,由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進口網絡音樂產品報審表;

2、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本)草案,原始版權證明書,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書副本或複印件;

3、節目光盤(包括中外文歌詞);

4、申請單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5、申請單位的網址、音樂產品登錄賬號及相應密碼;

6、內容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文化部收到上述申請後,由審查委員會進行內容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文化部根據審查委員會提交的審查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運營;不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

三、根據內容審查結果,產品需要修改的,應及時進行修改,否則不予批准。

四、經文化部批准的進口網絡音樂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准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要使用經批准的中文節目名稱(外文名稱可以在括號中註明)。

五、進口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絡音樂產品參照外國網絡音樂產品辦理相關手續。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擁有著作權的網絡音樂產品參照外國網絡音樂產品辦理相關手續。

內地與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合資、合作以及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獨資企業擁有著作權的網絡音樂產品參照外國網絡音樂產品辦理相關手續。

六、本通知發佈前已經在國內傳播而且至今仍在傳播和運營的進口網絡音樂產品應當在2007年3月1日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報送文化部補辦內容審查手續,補辦期間進口單位可以對其網絡音樂產品統一辦理補辦手續。逾期未報審的,按照擅自傳播進口網絡音樂產品依法查處。

七、未依法正式出版的國內音像產品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也應參照上述要求於2007年3月1日前報送我部備案,取得備案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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