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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自首條件包括哪些?

欄目: 醉駕 / 發佈於: / 人氣:2.97W

醉駕自首條件包括哪些?

一、醉駕自首條件包括哪些?

1、無事故型醉駕。行為人在交警盤查時承認酒後駕駛,並通過吹氣、抽血檢測驗證達到醉酒駕駛的追訴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自首。理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規定,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在交警部門例行檢查中,駕駛人主動承認系酒後駕駛顯然屬於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經盤問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應認定為自首。

2、單方事故型醉駕。指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單獨發生交通事故,比如翻入溝底、撞到樹木等物,未與行人或機動車發生碰撞的事故。行為人在事故發生後打電話報警,如果有證據證明其並非在自身傷害較重或車輛無法移動情形下,為尋求幫助無奈選擇報警,可以認定為自首。

3、雙方事故型醉駕。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打電話報警,或者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應認定為自首。因為此時行為人報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現場、搶救傷者,接受公安機關到場處理,表明其有將自身置於司法機關管轄、接受懲罰的意願。另外,根據《意見》規定,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二、醉駕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醉駕型危險駕駛罪量刑情節的設置和運用,我們認為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1、既往駕駛記錄良好,沒有違章記錄的;

2、駕駛行為發生在鄉村道路、公共停車場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較小的路段、時段的;

3、駕駛距離較短,如駕駛車輛剛起步的、在公共停車場停車的;

4、發現自己不能安全駕駛後,及時停止駕駛行為的;

5、積極賠償損失的。

綜上所述,醉駕是刑事案件,檢察院及法院辦案過程中,也應該考慮到被告是否有自首情節。一般來説,當交警路查的時候,當事人主動承認醉酒駕駛的,或者發生事故後報警在現場等待的,可以認定是自首。沒有嚴重情節的,法院可以減輕拘役的判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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