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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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106無事故怎麼判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對危險駕駛罪量刑作出了調整,其中規定的八種常見犯罪量刑就包括了危險駕駛罪,在第一條的第三款中明確規定了,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員而言,如果此時的情節顯著輕微並且危害也不大的話,那麼就不予定罪處罰;而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話,則也是可以免予駕駛人員的刑事處罰。換言之,也就是從2017年5月1日,即使駕駛人員有醉駕行為,那麼也有可能不認定構成犯罪或者不予刑事處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