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危險駕駛的行為有: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