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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交通事故新司解解讀

欄目: 交通事故責任 / 發佈於: / 人氣:1.37W

最高法交通事故新司解解讀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內容是本站為您整理的最高法有關部門負責人解讀該司法解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掛靠車輛肇事連帶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由誰承擔侵權責任,是案件審理中的重要問題。

最高法有關部門負責人説,司法解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所確立的切實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制裁違法行為、預防交通事故發生的風險等立法目的,準確認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

針對現實中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多有分離的情形,司法解釋將機動車管理人納入到過錯責任主體範圍之內。對過錯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列舉了若干典型情形,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機動車有缺陷、明知使用人無駕駛資質等情形,以統一裁判尺度。

“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在實踐中較為普遍,此種經營方式不僅違反了相關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極易導致被掛靠人疏於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風險,而且造成受害人的損失難以得到充分、及時的賠償。”該負責人指出。

為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還明確套牌車、拼裝車以及報廢車等機動車違法上路行駛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如果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拼裝車、報廢車被多次轉讓的,則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確定責任主體賠償範圍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範圍的確定是另一關鍵問題。

最高法這位負責人表示,司法解釋依據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合理地確定損害賠償的範圍,以實現受害人的損失填補和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經濟負擔之間的利益平衡。

他介紹説,司法解釋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作出解釋性規定,明確人身傷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失;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等。

“如此規定,解決了長期以來實踐中有所爭議的醫療費用、精神損害等損失屬於‘人身傷亡’還是‘財產損失’、交強險應否賠償精神損害以及精神損害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等一系列問題。”該負責人説。

對於“財產損失”的具體範圍,司法解釋以列舉的方式加以明確。該規定有助於統一裁判尺度,使受害人的損失填補更加合理,也避免了損失範圍過大、道路交通參與人負擔過重的問題。

3、賠償先交強險後商業險

這位負責人指出,絕大多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都會涉及到交強險以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問題,在法律關係上比其他侵權類案件更為複雜,必須妥善處理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之間的關係。

司法解釋合理區分了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不同的功能定位,規定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並存的情況下,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再確定侵權人的侵權責任,由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最後由侵權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剩餘的侵權責任。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由投保義務人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投保義務人與駕駛人不一致的,兩者在此範圍承擔連帶責任。”該負責人説,該規定充分保護了受害人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促使投保義務人積極履行法定義務。

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後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幾種違法情形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發生事故後,往往導致受害人的損失難以獲得賠償,人身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這位負責人還提出,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這幾種違法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規定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針對實踐中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經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情況,司法解釋規定,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設一次性糾紛解決機制

司法解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應將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如果當事人請求的,則應當將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最高法這位負責人介紹説,這個訴訟機制,既能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又能實現糾紛的一次性解決,減少訴訟成本。

他解釋説,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社會普遍反映訴訟程序較繁複,當事人往往需要分別提起多個訴訟才能解決一起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司法解釋在訴訟機制方面確立的目標就是,為當事人提供具有實效性的一次性糾紛解決機制,減少訴累。”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多因一果導致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交強險人身傷亡請求權的轉讓、“無名死者”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等問題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