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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起訴對方不出庭怎麼處理

欄目: 交通事故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99W

發生車禍之後,當事人可能會因為其中的一些問題而產生糾紛,那麼此時就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處理。但實踐中,可能會出現車禍事故起訴,但對方不出庭的情況,那麼此時該怎麼處理?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車禍事故起訴對方不出庭怎麼處理

(一)對方拒不簽收訴訟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向其送達的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住處的送達方式。

留置送達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才能採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時也找不到代收人時,小能採用留置送達。留置送達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情況下,送達人員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説明情況,把訴訟文書留在他的住處,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訴訟文書的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雖然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並非所有的訴訟文書都可以適用留置送達,例如,調解書就不宜適用。

(二)對方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但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逾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

(三)對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勝訴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條件有: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所以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要是車禍事故起訴,對方不應訴,並不影響當事人行使權利,也不會影響法院判決。法院可以留置送達判決書,缺席判決。但要是不簽收訴訟文書的話,那麼可以進行留置送達。而要是對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話,那麼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