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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家護理費需要賠償嗎?

欄目: 交通事故賠償 / 發佈於: / 人氣:9.64K

交通事故在家護理費需要賠償嗎?

一、交通事故在家護理費需要賠償嗎?

1、交通事故在家護理費需要賠償,護理費的計算公式具體如下:

所需賠償的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理同等級別的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人數×護理天數

2、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的確定分兩種方法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即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實際加減少的收入計算;

(2)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來計算護理費。護理人員無收入或未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級別的確定根據被護理人護理依賴程度及所配製殘疾輔助器具來確定。

3、護理人數法律解釋相關規定明確了原則上應為1人,有特殊狀況,參照醫療、鑑定機構的相關意見,可確定為2人及其以上。

4、護理天數應計算至受害者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被致殘而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方面確定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確定的,因此在護理期限尚未屆滿前,被護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護理費中尚未經過的護理期限的護理費不應退還。而對於法院判以最長20年的護理期限後,受害人仍需繼續護理的,可提起新的訴訟向加害人主張權利。

二、交通事故賠償中的營養費出院後還賠償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現實中,對交通事故中傷者的護理可能不僅僅限於住院期間,要是事故嚴重的話,給傷者造成了重大損傷,此時即使可以出院了,在家休養期間也是需要他人來護理的,所以交通事故出院後護理費就是視不同情況來處理的,如果確實有必要進行護理的話,則就要賠償護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