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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司機中途撞傷了人事故的責任認定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12W

車主在喝了酒之後,使用叫車軟件之後,代駕司機在行車的過程中發生了車禍,那到底是誰的責任呢?本站小編為你整理以下案例。

  上海爺叔陶老伯就遇上一起涉及代駕軟件的交通事故。陶老伯要求索賠,卻不料肇事者、車輛所有人、代駕軟件運營商相互“踢皮球”。為此,陶老伯將各方當事人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賠償醫藥費等11.79萬元。

  去年,上海爺叔陶老伯晚上騎着電瓶車,由西向東經過浦東周浦鎮旗杆村葡萄路時,被一輛由北向南經過這裏的小轎車撞翻在地。交警認定,小轎車沒有讓右側車輛先行,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受害人索賠遭“踢皮球”
  肇事司機趙先生認為,代駕屬於職務行為,賠償責任應由億心宜行公司承擔。

  而億心宜行公司則稱,公司僅通過“e代駕”軟件提供信息,由被代駕人自由選擇代駕人,服務完成後,由被代駕人與代駕人直接結算費用,公司僅收取每單5元至20元的信息費用,因此趙先生不是公司員工,事發時並非職務行為,事故責任應由他自行承擔。事故發生後,考慮到趙先生無力承擔醫療費用,公司從人道主義出發,墊付了3.59萬元。

  最終,法院支持陶老伯請求賠償醫藥費等12.66萬元,由於這筆損失可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足額賠付,因而億心宜行公司無需再支付賠償費用。對於不屬保險責任範圍的律師代理費及停車費3716元,法院判決由億心宜行公司全額賠償。由於該公司之前已墊付醫療費3.59萬元,扣除這部分損失後,其餘部分陶老伯應予以

車輛所有人是否擔責?

  法官稱,本案中並無證據表明車輛所有人魯能上海分公司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法院對陶老伯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明確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委託代駕服務協議在潘先生與億心宜行公司之間簽訂,趙先生並非協議當事人,他是接受億心宜行公司的指令實行代駕;第二,趙先生系經億心宜行公司考核並認可的代駕人,服務過程中,須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及行為規範,穿着統一制服,佩戴胸卡,也就是説,他在工作時間內接受公司的管理;第三,趙先生根據公司制定的標準收取費用,對代駕費沒有議價權,僅以付出的勞動獲取相應報酬。法院認為,這些都符合僱傭關係的一般特徵,因此趙先生事發時是在執行職務行為,因此,陶老伯超出保險理賠範圍的損失部分,應由億心宜行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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