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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在哪裏申請?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64W

寶山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在哪裏申請?

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來鑑定。這樣鑑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3、從治療醫院借閲複印有關的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隊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後,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後,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鑑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15 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後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事故導致受害方傷殘的,那麼是可以申請傷殘鑑定的,一般在申請時就需要確定好鑑定機構,再者提交相關的材料,只要確定達到了評定的標準,那麼就可以獲得受理,只有給予了傷殘評定的結果才能享受到相應的待遇。